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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 98年02月24日)
第 5 條
學校主管機關對於學校所報備查,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文到十五日內或補正期限屆滿後五日內,敘明理由通知學校其不符合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不在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限制之範圍:
一、不符合第二條規定資格。
二、資料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