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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 98年02月24日)
第 6 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備查程序完成後,將學校所報備之事項及預定生效日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

學校於備查程序完成後,應將所報備之事項,於該校之資訊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