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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三 章 教保服務機構組織與服務人員資格及權益 ( 111年06月29日)
第 18 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培育、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之規定辦理。

為促進離島、偏遠地區教保服務發展,各級主管機關得定期辦理該地區教保服務人員培訓課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