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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五 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 111年06月29日)
第 35 條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家長團體。

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