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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五 章 家長之權利及義務 ( 111年06月29日)
第 37 條
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下列資訊:
一、教保目標及內容。
二、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學(經)歷、證照。
三、衛生、安全及緊急事件處理措施。
四、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設置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情形。
五、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之情形。
六、第四十三條第四項所定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及數額、減免收費之規定。
七、核定之招收人數及實際招收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