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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七 章 罰則 ( 111年06月29日)
第 55 條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