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1年06月29日)
第 6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瞭解與規劃幼兒接受教保服務或補助情形、教保服務機構員額配置或人員進用,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學前教育階段幼兒及人員之個人資料,並建立相關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