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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私立幼兒園董事會與財團法人登記及管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22 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
二、全體當選人名冊。
三、董事願任同意書。
四、董事會改選之會議紀錄。

新董事會應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之申請,指定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