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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私立幼兒園董事會與財團法人登記及管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24 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