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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人事管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34 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