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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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40 條
幼兒園應依相關規定,訂定公共安全與複合型防災計畫及事故傷害防制規定,並對園內相關人員及幼兒實施安全教育,定期辦理防火、防震、防汛、防海嘯、防核、人身安全、避難逃生及事故傷害處理演練。
幼兒園應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事故傷害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