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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41 條
幼兒園應訂定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包括施救步驟、緊急救護支援專線、就醫地點、護送方式、緊急連絡及父母、監護人或親屬未到達前之處理措施等,並定期辦理緊急傷病處理演練。

幼兒園應保存前項演練及園內緊急傷病相關之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