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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七 章 衛生保健及安全管理 ( 112年02月27日)
第 43 條
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依相關法令訂定實施規定,選擇合法、安全場所,使用合格交通工具,並視實際需要,為參與人員投保旅遊平安保險。

幼兒園辦理前項活動時,應實施相關之安全教育,並採取必要措施,預防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