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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3 條
前條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計畫書。
三、幼兒園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編制及人力運用計畫。
四、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使用圖說及其概況,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專用之設施及設備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