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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5 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每招收兒童二十人,至少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

前項國民小學階段兒童不得與幼兒園幼兒混合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