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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7 條
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前項換發之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