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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 108年07月10日)
第 14 條
健康中心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收幼兒人數達二百零一人之幼兒園:獨立設置。
二、前款以外之幼兒園或分班:得設置於辦公室內。但應區隔出獨立空間,並注意通風、採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