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 108年07月10日)
第 15 條
辦公室及教保準備室得合併或分別設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留設可供教保服務人員與家長或幼兒單獨晤談之空間。
二、空間光線及照度充足、通風良好。
三、滿足教保服務人員準備教學、製作教材教具及交流研討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