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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 108年07月10日)
第 16 條
廚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維持環境衛生。
二、確保衛生、安全且順暢之配膳路線。
三、避免產生噪音及異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