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 108年07月10日)
第 19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