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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三 章 基本設施 ( 108年07月10日)
第 19 條
幼兒園及其分班之停車空間,得依建築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以繳納代金方式免設置於基地內。

幼兒園基地內設置之停車空間,應與室外活動空間作適當之安全區隔,並應減少進出噪音及排放廢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