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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第 四 章 基本設備 ( 108年07月10日)
第 22 條
室內遊戲空間,應規劃玩具、器材、桌椅等收納及儲存空間;並得設置大型固定或小型移動型遊戲器材。

前項室內遊戲空間之設備,自地面以上至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牆面,應採防撞材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