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但有第二條第四項所定繼續原契約情形者,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
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各幼兒園或學校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幼兒園或學校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者,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依其所具證書,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之工作年資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曾任同一幼兒園、附幼或學校約聘僱人員期間服務年資,其與現任職務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以一月至十二月之全年在職年資採計所敘薪級,每滿一年採計一級,畸零月數不予併計,至多採計五級。
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修正施行後,以遷調進用或依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以公開甄選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薪資支給及休假年資,得採計該員公開甄選或遷調前一任職於幼兒園或附幼擔任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且持續任職之年資。
三、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選為公立幼兒園園長之教保員,其薪資支給及休假年資,得採計該員遴選前一任職於幼兒園或附幼擔任教保員,且持續任職之年資。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教保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之級別及學歷,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第四條第一項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職務者,其薪資依第一項支給基準表之級別,按初任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前二項人員薪資之計算方式,規定如第一項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項附表,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