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契約進用人員應接受考核;其考核類別如下:
一、平時考核:應就平時之工作、操行、敬業精神、工作成效、出勤紀錄等項目考核,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予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應就敬業精神、團隊精神、工作成效、專業知能、出勤紀錄、獎懲情形、完成本條例及幼照法規定相關研習時數及平時考核情形等,綜合考核。
三、專案考核:契約進用人員涉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或受刑事處分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契約進用人員平時有合於獎懲基準之具體事實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第一項第二款年終考核之細目及前項獎懲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契約進用人員有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情形者,直屬主管應與其面談,就園務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