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16 條
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

年終考核分為甲等、乙等及丙等;其各等分數及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其次學年薪資提高一級。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其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並不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契約進用人員連續任職滿六個月,未滿一學年者,另予考核;其考核項目、各等分數,比照年終考核之規定辦理,次學年仍留原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