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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1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為辦理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應設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結果之初核或核議。
二、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初核、核議或復議。
三、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考核評分基準、等級及流程之審定。
四、專案考核之考核項目及內容之審定。
五、其他考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