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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21 條
依本辦法辦理甄選、考評、遷調及考核之人員,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

幼兒園或學校辦理甄選作業者,其甄選委員、考評人員如已知為參加甄選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時,應自行迴避,且不得擔任閱卷、評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