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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 112年12月25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遷調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為之;其遷調跨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者,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共同訂定相關規定,並組成跨直轄市、縣(市)遷調作業小組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所定規定辦理遷調作業,應尊重教保員、助理教保員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