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幼兒園評鑑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10 條
基礎評鑑結果及追蹤評鑑結果公布,應包括該學年度全部接受評鑑之幼兒園園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各園評鑑報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評鑑報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