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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評鑑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12 條
通過評鑑之幼兒園,於評鑑過程有虛偽不實情事,足以影響結果認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重新評鑑,並依評鑑結果辦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