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幼兒園評鑑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1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訪視小組,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幼兒園評鑑進行實地訪查;必要時,得就評鑑規劃、設計、實施、結果報告及檢討會相關資料等進行後設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