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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 111年07月20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兼任之:
一、主管機關代表: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遴選二人。
二、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三、勞動主管機關代表:就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四、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就全國性身心障礙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五、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三人。
六、教保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機構經營者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七、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兒童福利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八、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就全國性教保服務人員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九、家長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家長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二人。
十、婦女團體代表:就全國性婦女團體推薦之代表遴選一人。
十一、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一人至三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一款之代表,不得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第一項第六款之代表應為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