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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 111年07月20日)
第 4 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本部解聘者;其缺額,由本部依前條規定,遴選委員補足其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