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0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