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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人員資格訓練及配置 ( 108年12月05日)
第 24 條
課後照顧班執行秘書、課後照顧中心主任及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在職訓練至少十八小時。

課後照顧班、中心應就前項參加在職訓練人員給予公假,並建立在職訓練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一項在職訓練,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委託專業團體、法人或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或由專業團體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及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其當年度依法令參與進修、研究或研習之課程,經學校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相當於第一項在職訓練課程者,得抵免第一項所定時數。

第一項所列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之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