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
一、教室。
二、活動室。
三、遊戲空間。
四、寢室。
五、保健室或保健箱。
六、辦公區或辦公室。
七、廚房或配膳空間。
八、盥洗衛生設備。
九、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
第一項第八款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其規格應合於兒童使用;便器並應有隔間設計:
一、大便器:
(一)男生:每七十五人一個,未滿七十五人者,以七十五人計。
(二)女生:每十五人一個,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
二、男生小便器:每三十人一個,未滿三十人者,以三十人計。
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