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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場地、空間及設施設備 ( 108年12月05日)
第 28 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衛生、消防等法規規定建築及設置,並考量兒童個別需求。
二、配合兒童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
三、使身心障礙之兒童有平等之使用機會。
四、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