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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05日)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指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
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中心):指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體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機構。

前項第二款由公立國民小學設立或第三款由鄉(鎮、市、區)公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