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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05日)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得優先指定公立國民小學、區公所設立課後照顧班、中心,或補助鄉(鎮、市)公所、私人或團體設立課後照顧中心。

離島、偏鄉、原住民族或特殊地區依本辦法規定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有困難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

前項特殊地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