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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13 條
幼童專用車載運幼兒每二十人至少配置隨車人員一人,隨車照護幼兒,並協助幼兒上下車。

前項隨車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本法之規定,且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各款所定情事。

幼兒園應造具乘坐幼童專用車幼兒之名冊,隨車人員於每次幼兒上下車時,應確實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並留存紀錄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