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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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或前條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