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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22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依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之工作執掌、工作績效,訂定人事規章及考核規定。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每學年應將全中心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