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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32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依本法、本辦法或本法相關法規規定,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事項,應先報經申請辦理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法人或團體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