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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7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前項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中心內之明顯處所。

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