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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8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冠以直轄市、縣(市)與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名稱及設立許可之法人或團體辦理字樣。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不得使用相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