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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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
( 112年02月27日)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瞭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辦理本訓練之成效,必要時,得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託學校進行訪視;經訪視結果成效不佳者,應令其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