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認可辦法  ( 109年03月06日)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四條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議。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經審議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結果連同其理由通知申請學校;通過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