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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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 112年02月27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招收人數,於公立幼兒園,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當學年度招收幼兒之人數;於私立幼兒園,為當學年度實際招收幼兒之人數。
前項招收人數,包括學前特殊教育班之幼兒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