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 112年02月27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招收人數,於公立幼兒園,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當學年度招收幼兒之人數;於私立幼兒園,為當學年度實際招收幼兒之人數。

前項招收人數,包括學前特殊教育班之幼兒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