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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 112年02月27日)
第 3 條
直轄市立、縣(市)立、鄉(鎮、市)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教保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三、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及行政組或總務組。
四、逾二百七十人:教務組、保育組、行政組及總務組。
五、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三班以上:特殊教育組。
六、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按招收人數或班級數,依下列規定設各組:
一、九十人以下:不設組。
二、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教保組。
三、逾一百八十人:教務組及保育組。
四、設有學前特殊教育班:得設特殊教育組。
五、幼兒園分班:教保組。

前二項各款人數或班級數,不包括該幼兒園分班之招收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