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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 112年11月22日)
第 12 條
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方式為原則,其供應原則如下:
一、營養均衡、衛生安全及易於消化。
二、少鹽、少油、少糖。
三、避免供應刺激性及油炸類食物。
四、每日均衡提供六大類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