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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  ( 112年11月22日)
第 18 條
幼兒園應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保活動課程及幼兒學習狀況之相關訊息。

幼兒園應舉辦親職活動,並提供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教養相關資訊。